

建筑施工生产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企业的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确保生产投入,监督检查企业生产,及时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生产评估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管理和技术支持措施。
如果项目需要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企业签订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生产管理能力。如果发现项目负责人不能够履行职责,应当责令其进行更正,并在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应记录在公司和项目管理文件中。
二、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资质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项目管理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全权负责项目的生产管理,建立项目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实施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生产成本的有效利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工程生产管理,对危险工程和子项目进行监测,及时查处施工现场事故的隐患,隐患的调查处理应记录在项目管理档案中,报告并进行现场救援。
如果项目需要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企业的负责人应定期评估分包企业的生产管理。
三、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企业生产管理组织的人员和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的生产管理,重点关注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处理违规行为。在建项目,并将其记录在企业管理文件。
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监督高风险子项目专项施工计划的建设,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生产管理机构,检查和处理应记录在项目管理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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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发生了哪些变化?
1.施工资质类型的变化。建筑资质分为主要资质和附加资质,数量限制已经取消,资质序列的变化已经打破。企业可以自由申请资格。
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筑工程师人数的要求,完善了项目绩效指标。
2.资质标准主要指标的变化。针对目前空壳建筑企业的严重现象,对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对项目绩效等具体指标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工人的要求。
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施工工程师数量的要求,完善了项目绩效指标。
3.施工资质范围的变更解除了对建筑劳务企业承包经营范围的限制,承包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无关。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简化建筑资质。虽然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但对于用额度较好的建筑企业来说,放宽业务范围无疑是一个技术和资金上的挑战,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二、近年来建筑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应具备相关的工程设备和技术来此资质。
2.企业还应该达到一定的工程性能。
3.公司应遵守新资格标准的规定,并准备相关人员。
4.由于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应该首先满足申请行业资格所需的 资金。
这些都是建筑企业资质的变化。虽然 已经调整了建筑资质的改革,但目前的资质仍然与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三、施工企业资质披露承诺制度
通知和承诺制度是建筑资质发展的重点。更多地区将试行通知承诺制,这是建筑资质行业发展的要求和方向。如果实行告知承诺制,今后的审计工作将更加严格,建设项目的绩效也将成为一个关键的考核点,甚至是主要的审计点。
四、电子资格审批
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申报相关通知相继发布,注册建造师的审批和申报将以电子方式进行。在施工资质方面,施工企业的资质将在网上申报和审批。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筑企业的纸质资质申请材料。电子资格认证是资格认证发展的重要方向。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1 一级资质标准
1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 二级资质标准
1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1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7.3 承包工程范围
17.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
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